法律编辑:尹国光
交叉持股又称相互持股,是指作为法人的企业互相进行投资,你持有我的股份,我持有你的股份,最终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股权结构。根据相互持股的具体形态可以将交叉持股分为以下5类基本形式:
(1)单纯型交叉持股
这是最简单的交叉持股结构,也就是说交叉持股只存在于A、B两家公司之间,比如说A公司向B公司投资50万元,B公司向A公司投资50万元,A公司和B公司就相互持有对方公司的股份。这种结构是交叉持股中最基本的形式,下面的四种形式都是由它演化而来。
(2)环状型交叉持股
指的是各个企业之间相互持股,彼此间形成一个封闭的环状系统。对于A、B、C、D公司来说,AB间、BC间、CD间和DE间都相互交叉持股,彼此成为对方的股东,形成错综复杂的股权关系。
(3)网状型交叉持股
指的是所有参与交叉持股的企业,全部都与其他企业产生交叉持股关系。A、B、C、D四家企业参与网状交叉持股,每一家都与其他三家企业各有交叉持股关系存在。
(4)放射型交叉持股
是指以一家核心企业为中心,由其分别与其他企业形成交叉持股关系,但其他企业之间则无交叉持股。A公司和B、C、D公司相互持股,但是B、C、D公司之间不存在股权关系。
(5)变形的放射型交叉持股
整个交叉持股结构中的核心企业是A公司,A公司与B、C、D、E等公司相互持股,与纯粹交叉持股不同的是,B、C、D、E等公司虽然不完全相互持股,但是确实存在个别的交叉持股。
在上述5种类型中,单纯型交叉持股、环状交叉持股和网状型交叉持股不存在核心企业,他们之间不存在从属与控制的关系,因此这三种交叉持股形式又叫做横向型交叉持股;放射型交叉持股和变形的放射型交叉持股都存在核心公司A,A公司对于其他公司起着控制和主导的作用,这两种交叉持股形式又叫做纵向型交叉持股。纵向型交叉持股常用于集团母公司之间相互持股。
上述5钟类型是交叉持股的基本形式,现实生活中的交叉持股是复杂的,有可能是5钟基本形态中的一种,也有可能是几种基本形式的组合。交叉持股有利有弊,企业一定要灵活运用。
交叉持股对企业的有利作用主要体现在:
(1)稳定公司的股权结构,防止企业被恶意收购;
(2)分散各种风险,尤其是两个公司采用换股的方式各自进行多元化经营,以减少风险;
(3)加强公司间合作,在相互持股企业的资金、技术、人事、销售、创新等方面形成协同优势;
(4)在市场不健全时,降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交易成本。其中,防止恶意并购是交叉持股最大的作用。
公司间相互持有对方股份之后,实际上就形成了命运共同体的特殊联盟关系。当有一方遭遇资本市场上的恶意并购,另一家就可以扮演白衣骑士施以援手。比如,A、B两家上市公司相互持有对方各20%的股份,其中A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25%的股份,通过这种交叉持股的方式就可以锁定恶意并购的大量筹码。当其中有一家公司如A公司沦为恶意并购的目标时,表面上看,潜在的收购者只要收购超过大股东25%的股份就可以获得A公司的相对控制权。但实际上,B公司在这时候会锁定自己持有的20%的A公司的股份,拒绝潜在收购者提出的收购价格,而且B公司还会支持A公司的反收购行为,这就可以成功帮助A公司抵御资本市场上的恶意收购。因为潜在收购者要获得控制权,就必须获得45%以上的投票权,这即使在股权比较分散的英国、美国资本市场都是不太可能的。当然,如果B公司遭遇恶意并购,A公司也会采取同样的行动。
交叉持股在日本最常见,日本绝大部分企业集团都是通过采用交叉持股形式而形成的,其形成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达到防止恶意并购、降低成本、提高协同效应的目的。
凡事有利必有弊,交叉持股固然能给企业带来上述好处。但是,从控制权的角度来看,交叉持股和金字塔股权结构一样,也是一种“高效”地分离现金流权和控制权的股权结构。
在我国,除了对证券类企业交叉持股有明确限制外,其他行业的交叉持股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制,这就给很多企业集团用较小现金流权获得较大控制权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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