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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华睿律云十一月份的四场精彩法律实务与技能提升云直播圆满落幕
尹国光 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法律编辑 2018-12-03 18:18:00

作者:尹国光 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法律编辑 

来源:华睿律云(原稿首发,转载注明出处来源)

编辑:尹国光  

201811月,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华睿律云主办”的四场精彩的法律实务与技能提升的网络直播课程在中心的直播大厅成功举行并圆满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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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日下午2点,由原“全国优秀公诉人”、“优秀检察官,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名誉主任,刑辩律璞玉律师为大家带来了主题为《刑事诉讼法修订主要内容解析及其对律师辩护策略的影响》的法律实务专题讲座。律老师从事检察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分别从监察法与刑诉法的衔接;缺席审判特别程序;值班律师制度;宽严相济及繁简分流;与人民陪审员法的衔接等五大方面八大重点、十大应对对“刑事诉讼法修订主要内容及其对律师辩护策略的影响”进行了详尽的理论司法解读与判例解析。其内容详实丰富,听着余犹未尽,令现场的嘉宾拍手称快,令线上学员啧啧赞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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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日晚19点,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张璇法官为大家带来的《知识产权民事证据与民事诉讼实务》专题讲座。张法官率先介绍了本次授课的课程简介,进而从知产管辖法院;诉讼参与人;证据;期间;保全等方面进行解析,让学员懂得如何处理知识产权民事证据与民事诉讼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备受学员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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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日下午2,由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计量大学兼职教授,8年警察工作经历,18年律师工作经验的吴咸亮老师为大家带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实务》专题讲座,吴律师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挂靠关系下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内部承包关系下的诉讼问题;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内设机构、职能部门、下属机构等所签合同的主体问题;建设单位的分支机构所签合同的主体问题;筹建处、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发包工程发生纠纷后的诉讼主体问题;委托代建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列诉讼主体;合作开发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与施工合同相对方发生争议的,其他合作人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联合体承包的,以所有联合承包人为共同诉讼人;但是如果联合体成立法人资格的,以该联合体为诉讼或者仲裁主体;村委会或者有独立资产的村民小组,作为发包人,可以成为诉讼或者仲裁的主体等层面揭示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并通过所承办的案件进行了解析,让学员懂得如何处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讼诉实务疑难交叉问题,备受学员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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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日晚19点,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曹丽萍法官为大家带来的《电商领域商家和平台的法律责任认定》专题讲座,曹丽萍老师从《电子商务法》中的平台内经营者及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等三方面对“电商领域商家和平台的法律责任认定”进行了详尽的解读与案例抛析,巧用法言法语,犹如聆听天籁,受到学员的一致好评与认可。

寒冬初月,四场法律云直播盛宴,其内容可操作性强,需要认真研读、品尝,相信对广大的法律人理论知识水平提高、思维转变、业务能力提高以及如何熟练处理现实中的法律纠纷疑难问题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中心披荆斩刺,业务不断发展壮大,现诚招城市合伙人,始终前行。先后成立了各法律专门委员会,尤其是重大疑难案件论证中心,建立了多家中心分会场与培训基地,赴企业内部培训以及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多种灵活方式,齐头并进,为社会输送了大量的法律专业优秀人才,获得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与好评。20189月份的“华睿律云”法直播盛宴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正所谓“人心齐则泰山移,众力并则万钧举”。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始终秉承“实用、专业、洞察、前沿”的服务理念,强化法律培训服务标准,规范法律实务流程,在法律培训的规模化、专业化、实战化的发展中不断总结经验,持续为社会各界广大法律同仁提供高效、务实、高品质的法律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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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本网站只做原创,客官您关注一下呗!培训中心系中国行为法学会下属分支机构,服从中国行为法学会的领导,以为广大法律工作者、企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最高目标。培训中心立足于自身固有培训业务,本着前沿的课题,专业的设计,一流的师资,务实的教学,优异的服务的培训理念,积极开拓社会力量共同倾力打造最专业、最优质的法律培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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