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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华:隐瞒自身疫情可能触犯刑法
2021-07-16 17:05:08 华睿律云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2月10日,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发布3起因故意隐瞒外出行程、活动轨迹等信息,造成疫情扩散,导致密切接触人员感染等严重后果的案例。当事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全国各地已发生多起因故意隐瞒接触史或自身发热等病症从而引发多人感染的事件,当事人均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

  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两种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情形,可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法治周末记者采访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对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准确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进行解读。

  故意与过失传播,处罚差异大

  法治周末:针对目前的疫情防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如何规定的?嫌疑人有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的患者也有未确诊的,他们的责任认定是否有分别?

  王文华: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冠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如果违反该法,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如果故意传播,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过失传播,则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有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月6日,发布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的两种情形: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如果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但只有在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时才构成这一犯罪。

  法治周末:如何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此罪面临什么处罚?

  王文华:行为人只要在主观上“明知”自己携带传染病病原体,且在客观上采取接触、投放等方式传播该传染病病原体,积极追求或放任行为结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出现了致人重伤、死亡的实害结果,则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法治周末:如何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王文华:两罪一个是故意、一个是过失,罪过心态不一样处刑差别也很大,前者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后者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大部分嫌疑人被抓其实都会主张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自己的意愿。因此,要结合客观行为及医学专业标准表现来判定行为人究竟是否明知、是出于希望还是放任的故意心态,还是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来推定。如果结果的发生具有极高的概率,那么就足以推定行为人对结果发生持有放任心态。如果误以为自己没有感染,但不服从政府管制,则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可能触犯的多个刑法罪名

  法治周末:这次大家很关心如果涉及瞒报,会不会触犯刑法罪名?

  王文华:对于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如果未按要求预防、控制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隐报瞒报、不执行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等行为,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应当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法治周末:在疫情防控过程中,还可能触犯哪些刑法罪名?

  王文华:《意见》明确规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假药、劣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生产、销售劣药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生产、销售假药罪最高可判死刑。

  此外,诸如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行为、触犯刑法的,都有可能构成犯罪,行为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要依法严惩公职人员的渎职犯罪。

  不能不区分具体情况一律严惩

  法治周末:在重大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物资的制假售假与普通时期的责罚是否有所区别?

  王文华:在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采取严厉的刑事政策有其必要性、正当性,但是也不是一味的严惩。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要求,要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既要“严惩”,也要“依法”,不能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等基本原则,依然要遵循宪法的规定,在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同时也要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法治周末:在这次抗战疫情中还有哪些涉及刑法的问题需要关注?

  王文华:地方执法不能搞“一刀切”、不能不区分具体情况一律严惩。例如,在未出现症状前,故意隐瞒自己到过疫区的事实,逃避检疫、强制隔离的并不等同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当无罪。

  总之,能够用治安处罚和其他非刑法处罚方法解决的问题,本着刑法谦抑的精神和最后法的定位,尽量不要轻易动用刑罚,因为刑罚本身是把“双刃剑”,各方需要承受的成本都很高、利弊兼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