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琪 唐琪 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客座教授,中国房地产投资基金联盟专家委员会委员
近期,小马奔腾李明的遗孀金燕与建银国际对赌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作出判决,要求金燕作为李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人,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李莉、李萍对建银文化的连带清偿责任。
这则消息通过自媒体和互联网传播之后,诸多人士对法院判决予以质疑,甚至有诸多人为当事人叫屈。
李明等人所签对赌协议所约定的股权回购责任形成的涉案债务,是否能够认定成为李明金燕的夫妻共同债务,是北京一中院审理的核心问题。
让我们对事件的一些重要环节进行分析。据报道,建银文化投资的4.5亿元,其中2.27亿元认购小马奔腾的增资额,其中129万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2.26亿元作为小马奔腾的资本公积金;剩余的2.23亿元受让李莉所持有的小马奔腾126万元的出资额。
换言之,建银文化投资的4.5亿元,其中2.23亿元用于受让了小马奔腾原股东的股权,小马奔腾原股东实现了套现。还需要注意的是,剩余2.27亿元是以溢价的方式入股小马奔腾公司的。而且2.27亿元中的绝大多数资金,即2.26亿元都进入了小马奔腾的资本公积金科目。
除了溢价入股之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建银国际文化入股之后,小马奔腾公司的经营管理仍然是以李明为核心的经营管理团队负责。
可以看出,建银文化投资在入股小马奔腾公司的时候,有两个明显特征:其一是溢价入股,其二是不参与经营管理。换言之,建银文化投资扮演的是财务投资者的角色。
还有一点也是不得不强调的。那就是由于建银文化投资的4.5亿元,其中2.23亿元用于受让了小马奔腾原股东的股权,小马奔腾原股东实现了套现。2.26亿元都进入了小马奔腾的资本公积金科目,原股东所持股权也因此实现了增值。
建银国际文化之所以冒着风险,拿出真金白银投资小马奔腾公司,其基础是对小马奔腾公司的乐观估值。其次,基于小马奔腾公司30亿元的估值(以2011年12月31日的财务年度报告预测净利润1.5亿元为基础,按照20倍入股市盈率计算)。
建银文化投资入股小马奔腾公司的时候,一是溢价入股,二是不参与经营管理。为了有效规避投资风险,所以建银文化投资和小马奔腾公司原股东达成了协议。协议约定,若小马奔腾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实现合格上市,则建银文化有权在2013年12月31日后的任何时间,在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要求小马奔腾、实际控制人或李明、李莉、李萍中的任何一方一次性收购建银文化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而在李明去世之后,双方就此纠纷诉诸仲裁。2016年2月,贸仲委作出裁决,支持了建银文化的理由。裁决表示,股权回购条款订立,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对目标公司价值进行了全面评估而做出的合理安排,属于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结果,并不违反法律。
裁决要求李莉、李萍连带性的向建银文化一次性支付股权回购款,暂由2011年3月18日计算至2014年10月29日,总价款为6.35亿元;金燕及李明遗产继承人等,在实际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7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金燕作为李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人,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李莉、李萍对建银文化的连带清偿责任。这也是符合当事人所达成的原协议内容的。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本的支持。而资本投入的是真金白银。任何一笔投资都是冒着血本无归的风险。特别是类似建银文化这种不参与经营管理的溢价出资方式,更是冒着一定的风险。所以,当事人各方才能在投资之时,达成股权回购协议,以对建银文化的利益予以适当保护。而且这种保护机制也得到了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一直支持。
试想一下,如果一个社会没有一个合理的平衡机制,对投资者进行适当保护。最终则是一种双输的结果。即企业得不到资金而无法发展,当然资本也难以获得良好的投资机会。相信这种双输的局面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
中国社会之所以在近代落后挨打,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仍然轻视商业,低估资本的力量,不给予资本足够的重视。这种观点在现在也屡见不鲜。诸如“资本野蛮人”、“创始人应防范资本入侵大权旁落的风险”等等观念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并认同。甚至部分法律人士也抱有这种“资本歧视”观点。资本观念之落伍不得不引人担忧。惟愿建立资本保护之合理机制,方有企业发展之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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