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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买瓜,开启电子证据时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蒋强
2017-09-14 16:45:29 蒋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作者:蒋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来源:华睿律云(原稿首发,转载注明出处来源)

每年入夏,小区门口的三轮车上都装满了西瓜。2017年有点不同:吃瓜群众不带钱,只带手机。挑瓜、称重、扫码、拎走,买方卖方都习以为常。往年掏钱买瓜,今年扫码买瓜。吃瓜群众拿起手机,不经意间,开启了电子证据的时代。2017年,我们吃着瓜,创立了电子证据的元年。

一、电子行为大量取代传统行为,电子证据大量取代传统证据

几千年来,我们大部分的交流行为、交易行为、侵权行为都发生在线下。一旦形成诉讼,主要依靠书证、物证来证明事实。现在不一样了,我们每天有多少时间花在手机、PAD、电脑上?有多少交流行为、交易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在手机、PAD、电脑上?一旦形成诉讼,有多少事实依赖传统证据?有多少事实依赖电子证据?我们对电子证据了解多少?它的优势在哪?弊端在哪?怎么扬长避短?它的真实性怎么确认?合法性边界在哪?证明标准怎么把握?举证责任怎么分配?怎么取证、质证、认证?怎么建立电子证据的统一认证规则?问题很多,时不我待。法律人要一边吃瓜,一边思考,走进新时代。

二、顺势而为,善于使用电子证据

不管我们喜不喜欢,会有越来越多的行为产生电子证据,也会有越来越多的事实依靠电子证据来证明。但是,仍然有很多人(甚至很多法律人),不了解电子证据,不会用电子证据。不知道什么是客户端、服务器、APP、Android、IOS、ISP、ICP、Bug、源程序、目标程序、避风港、深度链接、时间戳、远程取证、电子签名,怎么面对电子证据时代?司法实践中,不少人认为电子证据真实性不可靠、证明力较弱,看待电子证据要低人一等。笔者认为,一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审查电子证据要有针对性,从技术和法律角度分析具体问题,不能笼统否定电子证据。排斥电子证据、歧视电子证据是一种落后的思维,很快就将被时代淘汰。敢于使用、善于使用、经常使用电子证据,才能顺应时代、引领时代。

三、扬长避短,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结合

网络、软件给人类的生产、生活、交易、管理等带来了很大的便利,极大的提高了效率。与此同时,交易主体身份线上认证,线上签约、线上交易、移动支付,均已成趋势。如何提高效率、防控风险、实现公平正义,成为电子证据时代的重大课题。电子证据容易修改、删除,行为人身份认定困难,证据链条上薄弱环节较多,这是电子证据的弱点。但是,指纹一旦抹掉不能恢复,凶器扔进大海找不回来,电子数据删除多次仍然可以恢复。各种电子账户已经全面融入人类生活,其产生的电子数据信息量大,与线下行为的连接点多,可以提供大量的证据线索。电子数据库可以埋伏Bug,并且自动启动预警机制,为权利人维权和证明提供很大便利。充分发挥电子证据的优势,通过规范取证规避其短处,把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印证、相结合,就可以做到既提高效率,又确保安全,实现公平正义。

四、加强研究,尽快建立电子证据统一认证规则

电子证据是新生事物,新型电子证据层出不穷。各行各业和法律同仁了解电子证据、熟悉电子证据、运用电子证据、研究电子证据都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司法实践对电子证据的争议在所难免。以时间戳为例,2015-2016年,北京市有的判决认可时间戳证书的证明力,有的判决对其认证资质和证明力均不认可。经研究讨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于2017年4月发布《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指出:时间戳是由时间戳服务机构签发的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在某个时间点已经形成的电子凭证,属于电子数据证据的一种。要充分认识互联网时代对电子证据的强烈需求,接受电子证据在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逐渐普及这一基本事实,认清电子证据在社会发展中的发展趋势,认真研究电子证据审查中的突出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切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要依据不歧视原则对待包括时间戳在内的所有电子证据。除非有证据证明经营时间戳等业务需要获得行政许可,否则不宜从形式上否定时间戳等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对于数据电文上的时间戳,应当结合签发时间戳的服务机构的资质资信、时间戳的生成方式、时间戳授时和守时监测等方面的可信度、签发机构的收费情况等,综合认定其证明力。由时间戳服务机构签发的时间戳,经国家法定授时机构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监测的,在没有相反证据或合理异议理由的情况下,一般可以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盖然性标准,予以采信”至此,时间戳的认证规则在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系统达成统一。电子证据种类繁多,认证规则比较复杂,有很多问题还有很大争议。对于电子证据,我们只有多了解、多使用、多研究,才能扩大共识、缩小分歧。但是,我们已经身处电子证据时代,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亟待建立电子证据统一认证规则。虽然法律的发展一般都有滞后性,但长期停滞将阻碍社会发展。电子证据时代是司法史上“几千年未有之变局”,我们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生逢变革之时,法律人应当加强研究,尽快建立统一认证规则,为行业发展、社会发展提供明确的指引。

笔者在审判工作中接触大量的电子证据,长期研究,略有心得。近期拟将个人体会陆续发表,主要涉及电子证据原件、真实性、合法性、取证方法、证明力、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形成时间、身份证明、灭失证据恢复、公证、司法鉴定、信息披露、电子认证、时间戳、远程取证、短信、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微博、证据保全、调取证据、刑民交叉、取证技巧、追加当事人等问题,恳请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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