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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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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追加律师事务 所合伙人的法律适用- 袁楠

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经营分公司系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2011年5月,该公司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期限自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7月30日;自签订之日其20日内,某律师事务所应向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租赁期限内全部租金。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经营分公司为某律师事务所垫付了2012年2月15日至2012年7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
华睿律云 2017-11-18 1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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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以承包人的弃权承诺,对抗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支持吗-吴春玉

当初开发商作为借款人以在建工程为抵押物向我行申请贷款,因承包人就该抵押物依法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我行的抵押权,为排除该优先受偿权对我行将来实现抵押权的阻却(妨碍),承包人自愿向我行出具《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诺书》,现因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我行拟对其提起诉讼,并申请实现抵押权,那么承包人当初出具的弃权承诺到底管用不,我行能否以该承诺对抗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华睿律云 2017-11-16 10:4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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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关于“权利用尽”制度的探悉-陶钧

虽然我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权利用尽”制度,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商标权限制制度,无论是在市场流通领域,还是商标侵权判定中均有重要的意义。在侵犯商标权纠纷中,若被控侵权人能够证明其所售商品来自于商标权人或合法的被许可人,其商业宣传及营销方式符合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并未超出合理范畴,且不存在主观恶意,未对注册商标的商誉产生负面、消极的影响,亦未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等情形。在此情况下,被控侵权人
华睿律云 2017-11-15 1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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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需注意法人财产独立性-蔡卫华

所谓法人,通俗的理解就是法律拟制的人。按照《民法总则》第57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华睿律云 2017-11-14 17: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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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持股结构的五种形式及运用-刘辉


交叉持股又称相互持股,是指作为法人的企业互相进行投资,你持有我的股份,我持有你的股份,最终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股权结构
华睿律云 2017-11-13 09: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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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关于“两店一年”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陶钧

依据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即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并且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正是由于特许人是以其
华睿律云 2017-11-10 0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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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申请材料收取有规范-蔡卫华

最近,关于办理不动产登记排长队,房管部门和登记机构都要收取房产证等材料的相关报道频频见诸各种媒体。不动产登记需要哪些材料?房产证应该由谁收?住房继承是否必须提供公证文书?
华睿律云 2017-11-07 09: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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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许经营纠纷中关于特许人欠缺“两店一年”的法律后果-陶钧

基于“两店一年”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的分析,故特许人在不具备该要件时并不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但是由于“两店一年”系对特许人是否具备成熟运营模式的一项重要考量因素,是被特许人判断特许资源价值的重要因素,由此若特许人欠缺上述条件时,作为被特许人应当如何对自身利益进行救济,将导致何种法律后果,就是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
华睿律云 2017-11-06 11:5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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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无须审查法定代表人处分不动产的行为-蔡卫华

按照《民法总则》第61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民法总则》第6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华睿律云 2017-11-03 10: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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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确权案件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请求人主体资质负有审查义务-陶钧 ​

根据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专利权无效,但在专利确权案件的审查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仍然负有对启动该程序的申请人主体资质进行初步审查的义务,即应当对该申请主体是否符合我国民事主体的基本资质进行形式审查,确保其为合法、真实、有效存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若专利复审委员会未尽到该审查义务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华睿律云 2017-11-02 17: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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